本中心依據經 1978 年議定書修訂之 1973 年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附錄I第20條之規定,製成中英文對照二部份之油料紀錄簿,是屬於填寫之表格本子:

第一部份油料紀錄簿供 150GT 以上之油輪及 400GT 以上之其他船舶機艙操作之油料紀錄,

第二部份油料紀錄簿供油輪貨油及壓載操作之油料紀錄。因此,除油輪需使用二本油料紀錄簿,即第一部份油 料紀錄簿及第二部份油料紀錄簿外,其他所有船舶均只需使用第一部份之機艙操作油料紀錄。油料紀錄應於紀錄油水排放情形後簽字,同時每紀錄一頁應請船長簽署。

此油料紀錄簿之記錄及保存非常重要,因為港口國檢查時大都會檢查油料紀錄簿之記錄。如無此油料紀錄簿之記錄或記錄及簽署等有缺失時,可能導至船舶無法順利航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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