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中心接受交通部委託,辦理各種中、小型危險品容器檢驗業務。

1. 依據規範
國際海運危險品規章(IMDG Code)

2. 危險品等級
分為I、II、III級

3. 小型容器
(1) 定義 -- 容器包裝總重量不超過 400公斤,且容積不超過450 公升
(2) 類別 – 1圓桶(Drum), 2木桶(Barrel), 3罐(Jerrican), 4箱(Box), 5袋(Bag)及6複合容器(Composite packaging)
(3) 材質 – A鋼,B鋁,C木材,D合板,F木芯板,G纖維板,H塑膠,L織物,M多層紙,N非鋼鋁金屬,P玻璃、陶瓷或石器
(4) 檢驗 – 墜落試驗、氣密試驗、水壓試驗及堆疊試驗等

4. 中型容器
(1) 定義 – 簡稱IBCs,比小型容器大,其上限為3 m3 (裝危險等級I級固體之可撓性容器、硬質塑膠容器、複合容器、纖維板容器或木質容器,其上限為1.5 m3)
(2) 類別 – 分硬質(Rigid)及軟質(Flexible),硬質容器如裝固體內容物,以重力裝卸者,代碼為11;其裝卸壓力10kPa以上者,代碼為21;裝液體內容物者,代碼為31。軟質容器只適用於裝固體內容物,以重力裝卸者,代碼為13
(3) 3 材質 – A鋼,B鋁,C木材,D合板,F木芯板,G纖維板,H塑膠,L織物,M多層紙,N非鋼鋁金屬,HZ具塑膠內容器之複合容器
(4) 試驗 – 底升試驗、頂升試驗、堆疊試驗、氣密試驗、水壓試驗、墜落試驗、撕裂試驗、推倒試驗及扶正試驗等

5. 有關危險品容器認可申請事宜,請洽本中心技術處辦理